1月2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关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2024年1月3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月3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最大的变化是对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购降低了首付比例。此前政策是,二套住房认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为50%和70%(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而现在则可以降低到50%。“换句话说,对于一些改善型住房或认购大户型的二套房来说,也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这就进一步降低了改善型住房的首付比例,更好通过公积金资金来解决换房和改善型需求。”
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和此前上海商贷政策一样,针对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等6个行政区,则采取了更低的首付比例,即40%,这有助于此类区域更好降低换房成本,体现了职住平衡等功能导向。